發表時間:2022-09-14
原告:偉正木業
被告1:萬誠公司
被告2:科興公司
被告3:奧爾安公司
被告4:老龍頭公司
經過法院審理查明:
一、原告偉正木業是專業生產抗甲醛環保裝飾板材的大型木制品企業,廠區面積10萬平方米,每月產能可達10000立方米以上,是行業一線企業;
二、原告擁有3181608號、4342002號、4963086號商標注冊專用權;
三、注冊商標經過原告持續宣傳和使用,在行業中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,并獲得以下榮譽:
廣東龍頭產品
“國家生態建材展”常駐品牌
中國十大細木工品牌
十大消費者信賴品牌
AAA級質量信用企業
行業最具競爭力品牌
中國板材十大品牌
中國生態免漆板十大品牌
中國裝飾板十大品牌
綜合十大板材品牌
粵港澳大灣區品牌100強
中國民營建材企業100強
四、4被告的產品商標,與原告注冊商標高度近似,公眾容易混淆,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。
依照相關規定,法院判決如下:
一、4被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,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偉正木業的第3181608號、第4342002號、第496308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;
二、4被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,賠償原告偉正木業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。